級別:乙級
工作範圍: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職業介紹、人力仲介、招募、職涯諮詢輔導,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理事項。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工作項目一: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理事項
技能種類 | 技能標準 |
(一)熟悉勞動相關法令 | 能熟悉並正確引用勞動相關法令。 |
(二)蒐集、分析及應用 | 能蒐集、分析及應用就業市場相關資訊。 |
(三)專業精神及職業倫理 | 能具有專業精神及職業倫理。 |
(四)管理顧客關係 | 能蒐集、分析與應用顧客(求職者及求才者)資料,以規劃及提供更符合顧客需求之服務。 |
(五)運用政府及社會資源 | 能有效運用社會及政府相關資源。 |
相關知識
瞭解勞動法令及共通性專業知識:
- 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
- 就業保險法及其相關子法。
- 職業訓練法及其相關子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其相關子法。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不含申請簽證、居留、所得稅、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
-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子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勞工保險條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就業市場基本概念與資訊蒐集及分析運用。
- 職業道德及專業倫理。
- 社會資源運用(含公立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職業訓練機構等社會資源運用)。
重點一:第1點原本是「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含就業服務定型化契約)」,修改後把後面定型化契約的部分拿掉了。
重點二:「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子法」的地位下降了,原本是第二名,修改後變成第八名。
重點三:增加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其相關子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不含申請簽證、居留、所得稅、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工作項目二:招募
技能種類 | 技能標準 |
(一)面試技巧 | 能嫻熟面試之種類、方式及技巧。 |
(二)分析職務及職能 | 能分析職務與職能所需之專業能力及條件。 |
(三)就業媒合會談技巧 | 能熟悉應用就業媒合會談之相關技巧。 |
相關知識
瞭解招募相關概念及方法:
- 求職求才面試之種類、方式及技巧。
- 行職業概念、分類及分析方法。
- 就業媒合會談技巧概論及實務。
重點一:技能種類的第三個原本是「情緒管理與人際溝通」,修改後變成「就業媒合會談技巧」;技能標準也相應改變。
重點二:相關知識的部分,增加一個「求職求才面試之種類、方式及技巧」放在第一名;「行職業概念、分類及分析方法」維持第二名不變;第三名原本是「情緒管理與人際溝通」,刪掉了,改為「就業媒合會談技巧概論及實務」;而「就業媒合會談技巧概論及實務」原本是第一名。
工作項目三:職涯諮詢輔導
技能種類 | 技能標準 |
(一)簡易職業心理測驗及分析 | 能進行簡易職業心理測驗及分析。 |
(二)職涯發展概念及諮詢技術 | 1.能熟悉職涯發展概念及諮詢技術。 2.能協助求職者擬訂職涯發展計畫。 |
(三)職場情緒管理及人際溝通 | 能協助顧客(求職者及在職有諮詢輔導需求者)做好職場情緒管理及人際溝通。 |
相關知識
瞭解職涯諮詢輔導之相關理論、技巧及運用職業心理測驗工具技術:
- 職業心理測驗(含重要工具簡介及分析運用)。
- 職涯發展與規劃重要理論及技術。
- 情緒管理與人際溝通之理論及技術。
主要就是增加了「職場情緒管理及人際溝通」,這個原本是屬於工作項目二,舊稱「情緒管理與人際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