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6月14日修正-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2050817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總說明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2.06.14 修正)》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訂定,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迄今未修正。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確保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就業期間保障,維護勞工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報名績優單位參加評選之資格條件,增列依法繳交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第 4 條
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三、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五、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報名從業人員組者,應為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三年,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說明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報名本辦法績優單位獎之資格要件,增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