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8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總說明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2.04.20 修正)》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五月三日。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停編躉售物價指數,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

第 4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下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說明

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自一百十二年一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爰修正第二款規定,以與該指數涵蓋範圍相同之「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取代。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