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28日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2050391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2-2 條條文;增訂第 52-3、52-4 條條文及第第八節、第九節節名

總說明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3.28 修正)》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茲為增進勞工權益及積極促進就業考量,以提供勞工相關協助措施,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以及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於其他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內增列相關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強化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補助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達成保障勞工權益目的。(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
三、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增訂對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以協助其就業。(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三)
四、為因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對就業市場之影響,提供勞工協助措施,爰增訂對於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以協助其就業。(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四)

第 3 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八)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九)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

說明

一、鑑於我國人口快速高齡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力人口逐年攀升,且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增長產生之工作障礙,致提早退離職場,並配合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強化推動相關措施,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續留職場或再就業,提升其勞動參與,爰增列第三款第八目。

二、考量天災、事變或其他因金融危機、經濟衰退、產業缺工、國際貿易戰、科技創新等重大情事,對於勞工、雇主或整體就業市場產生影響,為提供多元就業協助措施,以協助勞工就業,爰增列第三款第九目。

第 5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之補助。
五、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說明

一、為強化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透過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以因應勞動及就業環境轉變,穩定勞工就業,爰增列第四款,原第四款遞移為第五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八節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說明

一、本節新增。
二、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續留職場或再就業,提升其勞動參與,爰新增本節。

第 5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務再設計。
二、繼續僱用補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我國人口快速高齡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力人口逐年攀升,且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增長產生之工作障礙,致提早退離職場,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職務再設計、繼續僱用補助及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另所定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包括提供轉職協助、就業津貼、僱用獎勵補助或社會保險之保險費補貼等多元就業協助措施。
三、為辦理上開事項,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俾供遵循。

第 九 節 協助受影響勞工就業

說明

一、本節新增。
二、為因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協助受影響之勞工就業,爰新增本節。

第 5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穩定就業協助。
二、重返職場協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有面臨就業不穩定、失業及再就業困難等情形,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穩定就業協助、重返職場協助及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俾利更彈性、及時因應就業市場變化。至於所定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包括提供轉職協助、就業津貼、僱用獎勵補助或社會保險之保險費補貼等多元就業協助措施。
三、為辦理上開事項,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俾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