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6月17日生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民國112年6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8500A號,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2年6月17日生效

海洋漁撈工作

屬漁船船員工作1,900元(每日63元)
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2,500元(每日83元)

家庭幫傭工作

由本國人申請5,000元(每日167元)。
但所聘僱外國人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接受入國講習者,自入國第4日起繳納。
由外國人申請10,000元(每日333元)。
但所聘僱外國人依審查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接受入國講習者,自入國第4日起繳納。

製造工作

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2,000元(每日67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5,000元(每日167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7,000元(每日233元)
提高聘僱外國人之比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10%至15%以下
二、屬審查標準第28條或第30條規定,且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15%
9,000元(每日300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15%11,000元(每日367元)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2,400元(每日80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投資案(高科技)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5,400元(每日180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7,400元(每日247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10%9,400元(每日313元)
屬審查標準第25條之1接續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2,000元(每日67元)

外展製造工作

雇主尚未指派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2,000元(每日67元)
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屬製造業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產業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未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2,000元(每日67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5,000元(每日167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7,000元(每日233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10%至15%以下9.000元(每日300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15%11,000元(每日367元)

屠宰工作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2,000元(每日67元)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5,000元(每日167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7,000元(每日233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10%9,000元(每日300元)

營造工作

屬一般營造工作1,900元(每日63元)
屬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作3,000元(每日100元)
屬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審查標準第47條之1附表9之1規定之雇主3,500元(每日117元)
屬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審查標準第47條之1附表9之1規定之雇主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6,500元(每日217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8,500元(每日283元)

機構看護工作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2,000元(每日67元)

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2,000元(每日67元)。
但所聘僱外國人依審查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接受入國講習者,自入國第4日起繳納。

外展看護工作

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1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農糧工作、林業工作、養殖漁業工作、畜牧工作、禽畜糞堆肥工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產業工作

農糧工作、林業工作、養殖漁業工作、畜牧工作、禽畜糞堆肥工作2,000元(每日67元)
一、農糧工作:雇主為具備農民身分之自然人或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二、林業工作:雇主為具備農民身分之自然人或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雇主為法人者
四、畜牧工作:雇主為法人者
五、禽畜糞堆肥工作:雇主為法人者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5,000元(每日167元)

外展農務工作

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2,000元(每日67元)

適用於所有工作類別

一、本表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二、繳納數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繳納數額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三、雇主所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至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或就讀相關課程推廣教育學分班,每學期達9學分以上,且雇主未依審查標準第33條之1規定,申請核准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5%者,其於外國人進修期間之就業安定費,按本表每人每月繳納數額減半計收。
四、依前點減半計收期間,外國人因休(退)學、轉換雇主或工作等事由而廢止聘僱許可,致外國人進修期間或聘僱許可有效期間未滿1個月者,該月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依外國人進修日數,按本表每日繳納數額減半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