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4月29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68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10、48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四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11.04.29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為外國專業人員入國工作資格及審核之依據。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次配合推動人口政策及產業發展所需,將副學士僑外生納入僑外生評點配額機制適用,並新增航運事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內容,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十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擴大吸引及留用我國自行培育之僑外生,將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學位僑外生,且就讀符合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之相關科系,納入僑外生評點配額機制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增列航運事業裝卸作業之指揮、調度與機具操作工作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中階技術工作推動,增列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第 5-1 條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相關條文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二、交通事業工作。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五、移民服務工作。
六、律師、專利師工作。
七、技師工作。
八、醫療保健工作。
九、環境保護工作。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獸醫師工作。
十三、製造業工作。
十四、批發業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第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說明

為擴大吸引及留用我國自行培育之僑外生,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修正「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並經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核定,針對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學位之僑外生,且所就讀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之相關科系,如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領域,得納入僑外生評點制適用對象,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第 10 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
一、陸運事業:
(一)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
(二)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上客、貨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測試、營運之工作。
(三)國外採購之機具查驗、驗證及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航運事業:
(一)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評鑑之工作。
(二)商港設施及打撈業經營管理、機具之建造與維修、安裝、技術指導、測試、營運、裝卸作業之指揮、調度與機具操作及協助提升港埠作業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船舶、貨櫃、車架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從事海運事業業務人員之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海運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五)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之工作。
(六)有助提升航運技術研究發展之航空器維修採購民航設施查驗及技術指導之工作。
(七)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營管理、航空器運渡、試飛、駕駛員、駕駛員訓練、營運飛航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三、郵政事業:
(一)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郵政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郵用物品器材之查驗及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
(三)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維修及郵政人才訓練之工作。
四、電信事業:
(一)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電信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電信器材查驗、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
(三)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修之工作。
(四)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
(五)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術支援之工作。
(六)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指導之工作。
五、觀光事業: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之經營管理、導遊、領隊及有助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之工作。
(三)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經營管理之工作。
六、氣象事業:
(一)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及交換之工作。
(二)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及指導之工作。
(三)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地震、海象、火山、海嘯等事實鑑定之工作。
七、從事第一款至第六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說明

依交通部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交航字第一一一000二五二六號函略以,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車機操作員」及「地勤作業員」所擔任裝卸作業工作屬航運供應鏈運作關鍵,具有勞力密集及須相當專業,國內勞力招聘不易,建議第二款航運事業第二目增列「裝卸作業之指揮、調度與機具操作」等專業工作內容,爰配合修正新增工作項目。

第 4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