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月18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術科 111-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0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5 條條文;第 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第 9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術科 111-1-5-3

五、A公司聘僱員工有41人,因市場生態丕變,業務緊縮,決定裁減資遣解僱10位員工。請依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三)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A公司員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如果是為陪伴配偶生產時,應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多少日期間內請休完畢?(2分)

答案:十五日。

第 9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第9條修正前對照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第九條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2022/4/29 勞動部 新聞稿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