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2月22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民國110年12月22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201261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總說明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茲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以及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公告指定「禽畜糞堆肥工作」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農、林產業工作,並綜合考量本國勞動市場薪資水準等因素,爰修正本數額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魚塭養殖工作之雇主資格條件。

二、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及雇主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

海洋漁撈工作

屬漁船船員工作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二千五百元(每日八十三元)

家庭幫傭工作

由本國人申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由外國人申請一萬元(每日三百三十三元)

製造工作

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二千四百元(每日八十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投資案(高科技)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四百元(每日一百八十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四百元(每日二百四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四百元(每日三百一十三元)

外展製造工作

雇主尚未指派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屬製造業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產業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未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屠宰工作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營造工作

屬一般營造工作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作三千元(每日一百元)

機構看護工作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外展看護工作

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魚塭養殖工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農糧工作:屬具種苗業登記證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具備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魚塭養殖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載有地號之區劃漁業權執照者
四、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農糧工作:屬具種苗業登記證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具備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魚塭養殖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載有地號之區劃漁業權執照者
四、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外展農務工作

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