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0月26日修正-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保三字第一一○○一四○六八四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意:「人力仲介及供應業」相關修正如下。

大分類「支援服務業」中之行業類別屬「租賃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保全及偵探業、建築物及綠化服務業、行政支援服務業」之行業別費率,修正前為0.16%,修正後為0.15%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現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為配合上開規定,爰修正「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本次修正重點為:經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薪資總額及保險給付金額等數據為基礎,並採用可信度理論,予以精算。依上開精算結果,本次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調整後,行業別災害費率最高為百分之零點八六,最低為百分之零點零四,平均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一三;上、下班災害費率採單一費率,為百分之零點零七。職業災害保險(合計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之平均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二。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第十一次修訂版)」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實施,修正行業分類名稱。

111年5月1日職災保險開辦後,當年度實績費率如何適用?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第13條規定,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保單位之實績費率,以勞保局通知111年度的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為準。
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計算之實績費率自112年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