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13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 [Gavin老師就業服務乙級YT補習班課程講義]

教學目標:使學員有足夠能力與信心應對就業服務乙級考試中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學科、術科題目。

學習是一件快樂的事,請回想一下你過去的經驗,當你終於搞懂一件事情時,你是不是會覺得很有成就感、很興奮、很快樂,當你覺得目標明確、路徑清楚、有信心解決問題時,是否也感覺那種快樂是其他任何事情難以比擬的,是發自內心深處的喜悅,這也是我期待我的課程能夠為你帶來的。

恭喜你 1

Gavin老師 就業服務乙級YT班 全新教育理念課程設計原理 輕鬆提升能力

2

理解就更容易記住(說明+實例)

1

反覆閱聽自然有印象(多看+多聽)

3

小互動強化大腦連結(填空+題庫+直播)

Youtube課程 1920 × 1080 像素
https://www.youtube.com/live/ZVuJSdO4zYo?feature=share

Gavin老師就業服務乙級YT補習班

YT班就像熱炒(現做現吃)
就業服務乙級
菜還要等老師煮, 都是最新鮮現做現炒的

Gavin老師就業服務乙級 YT補習班
https://jofu.guru/yt-class/

考尚樂課程像外帶年菜(預製菜)
就業服務乙級
300多部影片, 超過60小時內容, 都已經煮好了放在那等你

就業服務乙級基礎班-法規篇
https://quizfun.co/project/gavin2007

YOTTA班就像能量果凍
就業服務乙級
用極短時間(短短2.5小時濃縮精華)大幅增強術科非法規題即戰力

就業服務乙級術科諮商輔導題型解題特訓班
https://www.yottau.com.tw/teacher/2393

觀察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就業服務乙級術科的出題情況很有趣,最早是在民國97年有出題,然後從98年開始都沒有出題,一直到107年起才又恢復出題。
至於在就業服務乙級的學科倒是一直都有出題,沒有像術科這樣。

注意最新修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28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11、15、16、19、20、41、45、53、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154280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00010 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 1080080004A 號會銜公告第 53 條、第 55 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2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現行條文第19~22、43 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新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10056845 號令發布除第 6、54 條條文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

目錄

條文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說明

人格權的定義可以從民法第195條推論。

民法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以生存之自然人為限 (民法第6條),死者沒有個資保護問題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注意個人也算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說明

民法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間接:比方公司只有一位女性員工,而有份資料展示了公司女性員工的學歷。

( 1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將個人資料作跨國 (境 )之處理或利用之行為,稱為下列何者? (1)國際傳輸 (2)檢索 (3)蒐集 (4)複製

術科

112-1-5-1

五、甲君與乙均受僱於D公司之男性員工,甲君擔任業務部經理,每月薪資為新臺幣5萬元,乙君擔任業務部業務員,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萬元,請依據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甲君應受到保護的「個人資料」,請任舉2種該法所訂的個人之資料?(2分)又我國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是哪一個機關?(1分)

答案:1.健康檢查、財務情況。2.沒有。

法務部民國93年有提出說明:
由於個人資料保護之性質特殊,與各項業務關係密切而不可分,在不設置中央專責機關前提下,如規定某一機關為其中央主管機關,在權責劃分及執行上,恐有礙難之處。因此,經縝密研析,認為在本法修正草案中,不規定主管機關為何機關,而直接於各個條文中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機關或直轄市、(市)政府辦理,不但能解決主機關為何之爭議,亦可使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個人資料保護工作,落實保護個人隱私權益之立法意旨。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術科

111-2-5-3

五、A公司是製造醫療器材業,聘僱員工有201人,因市場生態丕變及COVID-19經指定為俗稱的「國家”家用快篩試劑”製造團隊」廠商之一,隨時要因應不同突發事件事況,遣調員工處理相關業務。請依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第3條規定,任舉2項,A公司之員工就其個人資料依法規定行使之那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4分)

答案:1.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2.請求刪除。

第 4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簡言之,不能以委託給別人來卸責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簡言之,就是只能收集與目的有關的

第 6 條 (特殊敏感資料)
[1]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其同意違反其意願,比方用權勢強迫其同意
[2]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第 7 條 (經當事人同意)
[1]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2]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3]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放寬,減輕行政作業,注意不包含特定目的外的
[4]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因為修法前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修法後變成「經當事人同意」,也就是說修法後不限於書面,可是沒書面的話要怎麼證明呢?這一項就是在處理這件事

第十五條第二款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經當事人同意。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五、經當事人同意。

第十六條第七款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七、經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六、經當事人同意。

第 8 條 (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前項之告知:–> 就是例外情況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 比方稅捐機構收集民眾所得資料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比方強制執行,先告知的話,對方可能會先脫產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如去銀行開戶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以免因太麻煩而降低提供福利的意願,比方收集員工生日,以辦慶祝活動

第 9 條 (注意這條的情境是資料已經被蒐集了, 蒐集→處理→利用)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比方當事人昏迷中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不然會導致洩漏新聞來源
[3]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等於是放寬,減少麻煩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比方要做強制執行時,不能讓對方知道政府掌握多少他財產狀況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比方為了保護商業秘密

第 11 條 (資料正確性&正當性)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2]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3]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5]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比方聯徵中心提供民眾的信用資料給銀行

( 4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下列何者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 (1)利害關係人  (2)第三人  (3)自然人  (4)當事人 

術科

110-1-5-5

五、甲君已婚並撫育一位2歲小孩,及受僱於員工有30人以上乙公司,請回答下列問題:

(五)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乙公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君書面同意者外,在哪2個情況,對甲君個人資料之蒐集,應主動或依甲君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該個人資料?(2分)

答案: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第 12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因為當事人無法得知

術科

108-3-3-4

三、甲君為水果攤商,除已僱有員工5人外,本人並實際從事進出貨事宜,因業務需要遂另僱用乙女從事會計出納工作,雙方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3萬元整,請回答下列問題:

(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該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哪一對象?(2分)

答案:當事人。

第 13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十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十一條 (資料正確性&正當性)

( 2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請求, 原則上至遲應於幾日內為准駁決定? (1)10 日  (2)15 日  (3)20 日  (4)25 日 

( 3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其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之請求, 應於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幾日? (1)10 日  (2)20 日 (3)30 日  (4)40 日 

第 14 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產生: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5 條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第六條第一項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利用)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比方社會局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一些對象提供福利
七、經當事人同意。

( 1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有下列情形,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下列何者不正確? (1)無侵害當事人權益者  (2)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3)法律明文規定者  (4)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者 

第 17 條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第53條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法務部 要改成 國家發展委員會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 4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機關應公開於電腦網站, 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之事項? (1)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2)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3)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4)詳細之個人資料 

第 18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比方新聞自由,但要注意公共利益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比方要求員工填寫於同公司任職的親友相關個資,以落實利益迴避政策,不需要取得被填寫的親友同意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六條第一項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細則 (一般可得之來源)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利用) –> 基本上和第16條差不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白話翻譯,提供當事人免付費表達拒絕接受行銷的管道

第 21 條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比方政府已明令不能傳到A國,卻透過先傳到B國,再從B傳到A的方式

( 3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哪一情形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 (1)未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2)國際條約或協定無特別規定  (3)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4)未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第 22 條 (檢查的權力)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4]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5]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第 23 條
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第 24 條 (聲明異議)
[1]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2]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3]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說明 (第三項)

目前尚沒有找到案例能看出第三項的效果,僅有找到一個判決,但其內容是無關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 就業服務乙級

第 25 條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針對電子資料設計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針對紙本資料設計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 4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 ,除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何種處分? (1)吊銷證照  (2)命令停工  (3)警告  (4)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第 26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

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有放在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裡面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產生(數量眾多,但會在就業服務乙級考試考嗎?):

  1.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2.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3.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4.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5. 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6.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7.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8.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9.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0.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1.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2. 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3.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4.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5.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6. 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7.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18. 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19. 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20. 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21.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22. 西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23. 汽車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24. 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25. 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26.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27.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28.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29.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31. 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32.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33. 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34.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35.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36. 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38.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39. 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40.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41.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42.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43.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44.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45. 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46.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47. 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48. 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49. 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50. 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51.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52.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53.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54.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55. 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2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下列哪一適當之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 、毀損 、滅失或洩漏 ? (1)申訴措施  (2)安全措施  (3)賠償措施  (4)應變措施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法)
[1]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2]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4]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5]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主要是用來解決第三項和第四項間的矛盾,比方人數非常多時,每人500也會超過2億,透過這條可變成每人少於500
[6]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4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金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多少元計算? (1)1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  (2)2 百元以上 8 千元以下  (3)3 百元以上 1萬 5 千元以下  (4)5 百元以上 2 萬元以下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法)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要自己舉證自己沒過失,不然都算有過失,這個是對個資受害者有利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術科

107-2-1-5

一、甲為電子科技公司之裝配作業員,於公司工作滿1年後分娩,並於小孩滿1歲時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回答下列問題:

(五)甲同意公司對其個人資料加以蒐集或處理,但公司因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致甲之個人資料遭不法利用而侵害甲之權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司應對甲負何種責任?(2分)

答案: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0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年者,亦同。–> 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案件拖太久,就更不容易查出真相,所以比民法短

修改自民法

民法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108-1-2-3

二、甲君於大學畢業後進入某知名精密工具製造公司擔任技術員,該公司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自行辦理員工專業進修訓練,並鼓勵甲君結訓後參加技能檢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甲君因公司違反規定致其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而侵害其權利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1分)另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多久,亦同?(1分)

答案:1.二年。2.五年。

第 31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術科

107-3-3-3

三、甲自高中畢業後為習得一技之長,至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參加職業訓練,結業後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並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某事業單位就業,請回答下列問題:

(三)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甲之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哪一法律之規定?(2分)非公務機關適用哪一法律之規定?(2分)

答案: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 32 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 代替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
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三、許可設立年以上。

比方: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

第 33 條 (法院之選擇)
[1]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3]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 34 條
[1]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2]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很多受害者原本不知道自己受害,可透過這項參加
[3]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4]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 以便補起訴然後併案
[5]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6]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也就是說最多只負擔訴訟標的為60萬的裁判費,等於說是鼓勵民眾能多利用本條的團體訴訟機制

( 3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至少幾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1)10人  (2)15 人  (3)20 人  (4)25 人 

第 35 條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簡言之就是退出的就退出了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第 36 條
各當事人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分別計算。–> 主要是因應團體訴訟時每個受害者請求權期間可能不同

第 37 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撤回或和解。–> 意思是要求不能捨棄、撤回、和解
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 作為預防,但目前老師沒看到實際運用的案例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參考自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31 條
保護機構就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或仲裁行為之權。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前項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或仲裁庭。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第 34 條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第 38 條 (不服判決, 當事人自行上訴)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所謂上訴期間就是可以提出上訴的時間範圍,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間都是判決書送達起20日內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 39 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提起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不得請求報酬–> 避免法人趁機圖利

第 40 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加強訴訟品質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1 條 (刑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第一項 特殊敏感資料 不得蒐集處理利用
第十五條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
第十六條 公務機關利用
第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
第二十條第一項 非公務機關利用 –> 雞排妹鄭家純涉公開陳沂手機號碼 違反個資保護法判刑4月
第二十一條 非公務機關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限制

第 42 條 (刑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比方私自駭入公司人事系統修改考勤資料

刑度參考自 刑法 偽造文書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應如何處罰? (1)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4)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4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第 4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等於最高七年半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尊重受害者意願;除非是惡性重大者,得由國家主動出手

第 46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47 條 (非公務機關行政罰)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特殊敏感資料 不得蒐集處理利用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利用 (雞排妹有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 所以走第41條)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非公務機關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限制

第 48 條 (非公務機關行政罰-情節不嚴重, 尚不算侵害當事人權益的)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簡言之就是沒告知當事人一些事項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簡言之就是不給查詢、不維護資料正確、不通知侵害情況… 之類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拒絕接受行銷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就是安全措施和一堆辦法

第 49 條 (非公務機關行政罰-規避妨礙拒絕)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規避、 妨礙或拒絕政府機關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檢查, 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1)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2)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  (3)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4)4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第 50 條 (對代表人的處罰)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代表人有監督之責

術科

108-2-5-3

五、甲女經友人介紹至乙食品麵包店擔任店員工作,某日丙顧客至該店購買麵包時,趁機對其性騷擾,甲女為閃避不慎跌倒而流產,請回答下列問題:

(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檢查而受罰鍰處罰時,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如何之處罰?(2分)

答案: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1 條 (避免造成民眾不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 1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1)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2)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4)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1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 ,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人民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或利用者 ,如何適用本法? (1)全部適用  (2)部分適用  (3)不適用  (4)適用領域外之所在地法律 

第 52 條 (委任檢查)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白話講,不能自己檢查然後自己打訴訟

第 53 條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00010 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 1080080004A 號會銜公告第 53 條、第 55 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第 54 條 (歷史典故不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

第 5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產生: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00010 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 1080080004A 號會銜公告第 53 條、第 55 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第 5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已辦理完成者,亦得申請退費。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

致勝密碼:歡慶Gavin老師就業服務乙級YT補習班LINE討論群 112年第一梯次計 73人術科及格! 本堂課講義網頁公開給普羅大眾學習, 不加密~!

後記:直播當時統計為56人,之後又有陸續增加,最終結算及格人數上升至73人。

歡慶Gavin老師就業服務乙級YT補習班LINE討論群 112年第一梯次計56人術科及格! 本堂課講義網頁公開不加密~!
直播前之截圖

今年唯一一場 Gavin 老師實體課 (有紙本講義)

2023年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考前衝刺總複習班
[今年度唯一一場公開實體班] 2023年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考前衝刺總複習班
https://ggc.hkxf.com.tw/course/YDC8B2050/over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