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5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 [Gavin老師就業服務乙級YT補習班課程講義] 附件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40504597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守則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以下簡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應致力於增進當事人個人、社會、經濟方面之獨立與自主,以達成職涯目標,促進其社會參與及提升生活品質。
前項當事人指接受職業重建服務者。

三、本守則所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係指本準則第三條所稱之人員。

四、專業人員提供當事人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4.1.尊重並致力於當事人自主權之維護。
4.2.以當事人最大福祉為考量。
4.3.對待當事人應公平,不得有差別待遇。
4.4 以誠信方式對待當事人。
4.5.面對倫理衝突時,應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考量原則。
4.6.不斷充實自我,提升專業知能。
4.7.尊重同僚且彼此支持及合作,共同增進當事人的福祉。
4.8.努力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與接納。
4.9.熟稔及遵守相關法令,維護社會大眾對職業重建服務的聲譽及信任。

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1.尊重當事人之自我決定能力,致力於當事人自主權之維護。當事人若因身心障礙特質而影響自我決定時,仍應透過各種方法增進當事人參與決定過程。
5.2.提供服務時,不得因個人因素犧牲當事人之利益。
5.3.對待當事人,不得以障礙類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及社經地位為由而有差別待遇。
5.4.應力求當事人能獲得所需服務,並盡可能提供多元服務,供當事人選擇使用。
5.5.應重視當事人隱私權利,並保守秘密。有關當事人服務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前項保守秘密於下列情況時,應予限制:
a.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b.涉及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
c.專業人員負有警告責任時。
d.專業人員依相關法令負有報告責任。
e.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
f.經評估,認為當事人有自殺危險。
5.6.提供服務時,應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以免影響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前項雙重關係包含親屬、專業關係外之社交、商業、志工、行政、督導、評鑑、親密的個人關係與性關係。
5.7.協助當事人規劃職涯目標時,應將當事人特質、意願與需求等納入考量,並獲得當事人同意。
5.8.提供各項服務時,應提供當事人無障礙環境與設施,使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充分參與服務的過程。
5.9.對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之當事人提供服務時,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5.10.基於倫理衝突、利益迴避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當事人服務時,應事先明確告知當事人,經其同意轉介或連結適當之服務,並於完成轉介或連結前,採取適當之措施,以保護當事人權益。
5.11.應了解轉介或連結之合作機構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確保服務之有效提供。

六、對其他人員與合作機構的倫理守則:
6.1.應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勵,並與其他專業同僚合作,共同增進當事人的福祉。
6.2.對於其他專業人員或相關機構,不應以貶抑之言論論述其職業重建服務能力及品質。
6.3.得知當事人與其他專業人員有持續之服務關係時,知會其他專業人員前,應充分向當事人說明,並盡力建立彼此之正向專業合作關係。
6.4.應確保參與服務當事人之所有合作機構充分了解當事人的服務計畫與目標。
6.5.作成服務計畫及流程時,應遵守並協助推動團隊之決議共識,但不得牴觸本守則。
6.6.不得利用督導、評鑑,或教學之權威要脅同僚。

七、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守則:
7.1.應擔任本身專業經驗相符之職位。
前項專業經驗包含學校教育、在職教育訓練、受督導經驗及專業認證。
7.2.應致力於提升專業知能,與服務當事人之技巧及敏銳度。
7.3.應努力消除本身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歧視,並提升個人對身心障礙者的認知與接納。
7.4.在個人和組織層次上,應支持當事人自我倡導。
7.5.提供服務時,應確認當事人可適當運用之方案與設施,若資源不足,應進行服務資源的開發與倡議。
7.6.應以真實、準確、及時及客觀之方式呈現第三方報告之專業活動及意見內容。
前項第三方包括政府單位、法院及轉介單位。
7.7.應對其他公眾表明在職業重建服務領域之專業知識和能力,但不應超越職業重建服務資格認證之內容。
7.8.因身體、心理或情緒上的問題自覺可能危及專業服務時,應尋求協助,必要時應進行轉介服務。
7.9.於公開場合之陳述,應敘明為個人觀點,不代表所有專業人員,或整個職業重建服務專業體制。
7.10.督導他人提供當事人職業重建服務時,應善盡督導責任,並確保受督導者提供適當的服務予當事人,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7.11.擔任督導時,應維持與受督導者之專業關係,避免雙重關係的發展。
7.12.以人為對象進行研究時,有責任在研究歷程中維護參與者之福祉,並事先採取預防傷害之合理步驟,以避免造成參與者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方面之傷害。

八、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
8.1.應努力促進職業重建服務之發展,協助社會大眾對職業重建服務之認識及支持。
8.2.應積極消弭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歧視,並提升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及接納度。
8.3.應努力向社會大眾進行宣導,建立友善支持環境,增加當事人社會參與之機會。

九、爭議處理方式:
9.1.專業人員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除依循法律規定外,應向熟悉專業倫理之同僚徵詢,或向其他適當之相關專業領域者諮詢。
9.2.專業人員提供服務遇有倫理守則與相關法令或判決衝突之情形時,應立即尋求諮詢和建議。
9.3.專業人員與其服務之機構發生倫理衝突時,應表明自己需遵守專業倫理守則的責任,並設法尋求合理的解決。
9.4.專業人員有合理之理由,認定另一位專業人員違反倫理守則時,應予以規勸;規勸無效時,應通報該專業人員之單位主管或各級勞工主管機關,以維護職業重建服務聲譽及當事人權益。
9.5.專業人員應維護職業重建服務工作倫理,面對不符本守則規範之要求時,得向服務機構或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單位於處理申訴案件時,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應依本守則規定辦理,以落實專業倫理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