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0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Gavin老師就業服務乙級YT補習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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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8440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總說明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總說明(109.12.03 訂定)》

為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人力資源運用,總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依本法第四章促進失業者就業專章規定,主管機關應補助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辦理職業訓練、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之輔導、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第四章相關規定,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前三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四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雇主資格。(第二條)
三、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獎補助項目。(第三條)
四、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或雇主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訓練費用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應備文件、資料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給規定。(第四條至第九條)
五、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及期間規定。(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六、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跨域就業,得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之資格條件、方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及補助期間。(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
七、提供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臨時工作機會及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及應備文件、資料規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
八、結合事業單位或團體,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及應備文件、資料規定。(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
九、獎助雇主僱用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資格條件、方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及補助期間規定。(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
十、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租屋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僱用獎助受僱期間或僱用期間認定之規定。(第四十三條)
十一、申請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文件、資料未符申請規定之作法。(第四十四條)
十二、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之查核、撤銷或廢止規定。(第四十五條及四十六條)
十三、本辦法書表及文件訂定之規定。(第四十七條)
十四、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及施行日期。(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目錄

條文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四章 快速檢視

第 四 章 促進失業者就業
第 2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第 25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第 27 條
前三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政黨

參考自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如下:
一、職業訓練補助。
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三、跨域就業補助。
四、臨時工作津貼。
五、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六、僱用獎助。

說明

第一款職業訓練補助,係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第二款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係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第三款跨域就業補助、第四款臨時工作津貼、第五款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第六款僱用獎助,係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2022 12 10 154533

841.答案

124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第 4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申請前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辦理職業訓練單位提出,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失業之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得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前項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對象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且由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之高齡者
二、訓練專班之規劃應切合高齡者就業市場,且其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適合失業之高齡者身心特性及需求。

說明

一、考量現行失業者職業訓練之最主要參訓對象即為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者,且經採不分年齡融合式辦訓亦可就業,爰僅因應高齡者之身心特性及未來就業型態開設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二、為利高齡者學習技能,爰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自辦、委託或補助方式開設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三、第二項定明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之開班條件:
(一)參考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定明參訓對象應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受託單位辦理就業諮詢及職訓推介,依據諮詢評估結果,推介參加適訓之訓練班次,並經訓練單位透過筆試及口試以確保參訓者具先備知能。
(二)參考特殊教育法,定明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之規劃需切合高齡者就業市場,且課程、教材、教法等應予特殊設計,以符合高齡者職業訓練需求,促進高齡者就業。

第 6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24條 快速檢視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說明

一、雇主申請辦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職業訓練之辦理方式及補助條件。

二、參照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第三點第二項及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定明有關開班人數及訓練時數之下限規定。

三、考量辦理職業訓練尚須符合一定之辦訓規模與成本效益,為協助雇主辦理訓練,爰參酌現行失業者訓練於特定對象或離島地區之訓練人數亦不得低於十人,訂定本條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又考量訓練時數影響職業訓練之成效,爰定明訓練計畫書內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2022 12 10 154637

842.答案

14

第 7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招募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僱用結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條件。
三、訓練計畫書。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經核定補助者,補助標準分為下列二類,其餘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得向受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一、由雇主自行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
二、雇主委託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補充:目前實務上為:
雇主自行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85%。
雇主委託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100%。
與法規所定的不同。經LINE群同學「平安」特別致電了解後,補充說明「海報是勞發署為讓企業,優先用中高齡及高齡者而調整的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然而 全國資料庫法務部工作小組說,那是屬於計劃措施,不是正式法令,所以不會修正法令;簡單說 該項計劃措施條件,優於目前法令。」。感謝「平安」熱心為夥伴們解惑!

https://www.wda.gov.tw/cp.aspx?n=8ABC95630C477EF6
https://www.italent.org.tw/Resource/Plan/59/GP20160500001
https://www.nasme.org.tw/tw/board/notice/326

說明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之應備文件、資料;另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包括雇主僱用之結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未離職之證明文件。

二、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另提升雇主訓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誘因,爰參照補助雇主辦訓之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第二項定明雇主自行辦理訓練及雇主委託辦理訓練之補助標準:
(一)基於雇主之企業責任,爰特別規範,雇主針對未來之人力需求開辦職業訓練,採部分補助,又為避免雇主將未補助之訓練費用轉嫁參訓之失業勞工,故規定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得向參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二)考量由雇主委託訓練單位辦訓,尚需進行訓練課程規劃及執行等行政庶務,爰依不同辦理方式定明其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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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0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Gavin老師就業服務乙級YT補習班課程講義]

554.答案

3

第 8 條
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中途離退訓成績考核不合格或因個人因素放棄致未僱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僱用人數於結訓一個月內離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不予補助已離職者之訓練費用。

說明

一、參照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第十三點規定,第一項定明雇主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承諾之薪資、工時及休假等勞動條件全部僱用結訓學員,若未全部僱用,該未受僱用之結訓學員,其所需訓練費用不予補助;此外,考量學員參訓期間中途離退訓或結訓後因個人因素放棄受僱或因成績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結訓證書等,係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未僱用,則所需訓練費用仍予補助。

二、第二項定明雇主僱用之結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內離職,離職人數達僱用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訓練費用依未離職人數支付,已離職者,其所需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2022 12 10 151704

555.答案

3

第 9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申請資格條件、方式、期間及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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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前項所定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 18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第 19 條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20 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第 21 條
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二、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者,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 26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
前項人員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一項人員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第十八條之津貼。
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就業服務法 第24條 快速檢視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第 10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符合下列規定,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辦理創業貸款:
一、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二、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四、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年。
五、所營事業員工數未滿人。
六、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前項失業者與二十九歲以下之青年共同創業,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應檢具共同實際經營該事業之創業計畫書。
前項共同創業者不得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2022 12 10 152605

556.答案

3

第 11 條
創業貸款之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第 12 條
第十條所定創業貸款,其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所營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年。

2022 12 10 152726

557.答案

3

2022 12 10 152952

558.答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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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或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所營事業停業、歇業變更負責人
二、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個月。
前項第二款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

2022 12 10 153104

559.答案

4

第 14 條
同一創業貸款案件,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者,不得領取本辦法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第 四 章 跨域就業補助

第 15 條
本辦法所定跨域就業補助項目如下: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三、搬遷補助金。
四、租屋補助金。

參考自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參考自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6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暴力被害人
除前項規定外,其他補助資格條件、核發金額及相關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相關條文 快速檢視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第 7 條
申請前條補助金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8 條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第 9 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求職交通補助金 海報

失業 求職交通補助金已更新署Logo

第 17 條
申請前條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補助金領取收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第 18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合併計算,每人每年度以次為限。

第 19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個月以上中高齡者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Gavin老師註記:這邊滿特殊的。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參考自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6 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0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相關條文 快速檢視

第 27 條
前條之勞工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勞工,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 28 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 36 條
申領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四、不符申請規定,經勞工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第 21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個月以上中高齡者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參考自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9 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2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搬遷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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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前條之勞工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五、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六、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七、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寄送傢俱或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第 31 條
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第 36 條
申領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四、不符申請規定,經勞工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第 23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個月以上中高齡者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在租屋處所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參考自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32 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4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租屋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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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前條之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勞工,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一項受僱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 34 條
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 36 條
申領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四、不符申請規定,經勞工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第 25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租屋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僅得按月擇一申領。

第 26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搬遷補助金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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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臨時工作津貼

第 27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前項津貼之適用對象,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一項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及津貼發給方式,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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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第 1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第 28 條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最長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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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第 1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第 11 條
用人單位申請前條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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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用人單位申請津貼應備文件、資料,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第二十七條津貼,其請假及給假事宜,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及終止用人單位計畫,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第二十七條津貼,其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情形,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辦理保險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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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用人單位申請前條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13 條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第 1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15 條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第 16 條
申領第十條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第 17 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第 30 條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個月。

第 六 章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第 31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推介至用人單位進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第 32 條
前條所稱用人單位,指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民營事業單位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但不包括政治團體政黨
用人單位應向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進用其推介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前項計畫執行完畢後,用人單位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第 33 條
用人單位請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應以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進用。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前項津貼補助期間最長個月,高齡者經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延長至個月。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其期間應合併計算,二年內合併之期間最長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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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 10 153720

561.答案

1

第 34 條
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所定行政管理及輔導費,其發給金額,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說明

參照現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工作教練輔導費並考量用人單位負擔參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員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職業災害或意外險等行政管理成本,定明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核給之標準。

2022 12 10 153830

562.答案

3

第 35 條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六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津貼及補助:
一、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參加計畫人員名冊。
四、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及工作輔導紀錄。
五、參加計畫人員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與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六、參加計畫人員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資料影本。
七、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
八、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影本。

第 3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人。

2022 12 10 154004

563.答案

2 (36*0.3=10.8)

※感謝夥伴啦啦潔說明,這邊的正確理解應該是,36*0.3=10.8,由於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故計為11人,但是由於第二項規範,最高人數不得超過10人,因此答案為10人。是這樣的邏輯推導過程,直播中有口誤。

第 37 條
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領取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者。
三、進用之人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

2022 12 10 153545

560.答案

4

第 七 章 僱用獎助

第 38 條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辦理前項求職登記之日起回溯三十日,該期間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紀錄。

第 39 條
雇主僱用前條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前項所定僱用,為雇主以不定期契約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第 40 條
雇主連續僱用同一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於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 41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前項各款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雇主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逾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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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 10 154116

564.答案

3

2022 12 10 154316

565.答案

1

第 42 條
雇主僱用第三十八條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予核發或撤銷僱用獎助之情形,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9條 快速檢視

第 19 條
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前條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僱用獎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之獎助後,應追還之:
一、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二、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五、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六、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七、第四條受委託之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八、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3 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所定受僱或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投保就業保險者,自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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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1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23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在租屋處所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 40 條
雇主連續僱用同一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於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 44 條
雇主、用人單位或勞工申請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或獎助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45 條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用人單位、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或獎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46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補助年。

2022 12 10 154420

566.答案

2

第 47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4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