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19日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305035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總說明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3.03.19 修正)》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修正外國人請求特別休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之法源依據。

第 4 條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說明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外國人請求特別休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