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3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113年12月4日施行

新聞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明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重要內容,納入推動部分工時工作模式,並擴大退休再就業準備的適用對象,以及跨部會合作共同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

勞動部說明,去年已會商10部會發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2025年)」,本次修法更進一步明確定義計畫內容,包含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職業安全、職業訓練、獎勵僱用、延緩退休、銀髮人才服務、推動部分工時模式等相關事項,從不同面向完善保障管道及支持壯世代就業;此外,本次修法也十分重視跨部會合作,希望結合部會資源共同推動壯世代就業,並共同開發適合壯世代的產業與就業機會,以鼓勵釋出更多適合壯世代就業機會。未來將配合本次修法,就推動部分工時工作模式與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等事項,滾動調整就業促進計畫內涵。

另為強化壯世代退休再就業準備,勞動部已補助雇主針對「年滿64歲」的中高齡員工提供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等相關再就業協助措施,本次修法特別放寬適用對象為「符合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前2年勞工」,從服務端擴大提升退休再就業準備服務量能,未來將因應本次修法併同調整措施的適用對象,並強化納入對勞工職涯諮詢、心理調適或職能評估等服務內涵,協助壯世代瞭解未來退休後職涯方向,落實支持退休後再次就業,並配合修法將已發佈的「中高齡及高齡者人力運用指引」每二年定期更新,以利企業運用。

勞動部表示,經積極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各項措施,自專法施行以來已增加38萬名壯世代勞動力,壯世代勞動參與正持續提升,在未來,可以預見壯世代勞動力將成為勞動市場的新主力。勞動部呼籲,我國即將於邁入超高齡社會,未來每5人中就會有1人是超過65歲的高齡者,事業單位應儘速改變人力運用觀念,善用壯世代人力協助企業經驗傳承及提升經營效率,讓他們成為不可或缺的好幫手。勞動部也推動多項獎助措施支持雇主僱用,及鼓勵壯世代繼續工作,如想進一步瞭解,可至「45+就業資源網」(https://45plus.wda.gov.tw)查詢相關服務資訊,或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協助,或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客服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第 7 條
(1)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2)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3)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說明

一、我國從民國 82 年開始進入聯合國所定義的人口高齡化社會,民國 114 年 65 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邁入「超高齡社會」,在少子高齡化趨勢下,人口減少連帶影響著未來勞動人力供給量。對中高齡者重要就業政策。

二、就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定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計畫內容,應包含本法各章就業促進事項,以及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應考慮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身體機能特性及相關的健康安全強化工作等項目等。

第 9 條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說明

一、為確保主管機關能確實提供相關資訊給與中高齡、高齡就業者相關資訊,由得改為應。

二、現今社會產業結構、就業市場趨勢更迭速度相當快,為確保資訊之有效性,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並核定職場指引手冊內容資訊。

第 29 條
(1)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2)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說明

一、台灣中高齡就業者勞動參與率不到四成,相較美國、日、韓六成,新加坡高達七成的勞動參與率,顯然仍有相當大改進之空間。推估造成此一現象之原因,乃國人觀念受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所囿,或對於再度就業職場環境與機會未能全盤了解所導致。

二、爰此對於相關退休準備與再就業之協助措施,應由提前一年改為兩年,以期增加就業者更了解相關資訊,增加投入中高齡就業市場之動機。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說明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二○二二年人口推估報告,臺灣將於二○二五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超過百分之二十),如何因應已成為政府的必須面對的議題。

二、因此將本條文的「得」改成「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