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13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301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61、63 條條文及第 62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第 64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

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修正總說明(112.03.13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解決屠宰業缺工情形、留用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及為開放製造業雇主自主辦理訓練得作為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條件之一,並為免雇主為保留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外國人名額,致影響其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工作人數,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中階技術屠宰工作為中階技術工作之類別。(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
二、修正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工作總人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
三、定明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條件。(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相關之工作。
三、中階技術工作:符合第十四章所定工作年資、技術或薪資,從事下列工作:
(一)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在第十條所定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二)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生活支持、協助及照顧相關工作。
(三)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在第十八條所定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個人健康照顧工作。
(四)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在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製程工廠,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五)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在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六)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在第四十八條所定場所,從事禽畜卸載、繫留、致昏、屠宰、解體及分裝工作。
(七)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在第五十三條所定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八)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場所,從事蘭花、蕈菇、蔬菜農業生產工作。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工作場所之中階技術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說明

依勞動部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因國人普遍忌諱殺生,從事屠宰工作意願極低,以及少子化使本國勞工縮減等因素,致屠宰業招募本國勞工困難,且國人對於肉品消費需求逐年增加,我國設立之屠宰場數量隨之增多,並為強化及提升屠宰場自主衛生管理與國產肉品國際競爭力,推動屠宰場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爰屠宰場除人力需求增加外,具備屠宰相關專業技術亦相當重要,經決議同意將屠宰業納入中階技術工作範圍,爰增列第三款第六目,現行第三款第六目至第八目移列至第七目至第九目。

第 9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五十:
一、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二、製造工作或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三、屠宰工作或中階技術屠宰工作。
四、外展農務工作或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
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前項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依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或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五十。但經行政院核定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工作之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說明

一、配合第六條新增中階技術屠宰工作為中階技術工作類別,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其餘款次順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五首長第九次會議」結論,產業特殊且經勞動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部會跨部會會商同意之雇主或產業,其所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僱用人數,得不計入本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之工作總人數。爰為利廠商提高技術層次與國內競爭力,避免影響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權利,增列第四項規定。
四、雇主於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名額或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時,一併提出申請會商,並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雇主所聘專門性及技術性外國人人數,即不計入外國人之工作總人數計算。舉例說明,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或中階技術營造工作,欲排除所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人數計入工作總人數,經勞動部會商內政部並經內政部同意後,不計入外國人之工作總人數。

第 61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雇主申請資格應符合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同一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符合第十九條規定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經第十八條所定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一、現為從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同一被看護者。
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於延長工期期間,有申請聘僱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外國人之需要者,延長聘僱許可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外國人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原工期加計延長工期,依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重新計算。

說明

一、配合第六條第三款新增中階技術屠宰工作,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48條 (方便參考用)

第 48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四款之屠宰工作,其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第 62 條 (附表十三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十三所定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二、曾受聘僱從事前款所定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三、曾受聘僱從事第一款所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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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修正中階技術製造工作之訓練課程認定資格條件:
(一)依勞動部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勞動部表示屢接獲雇主反映,雇主為提升自家企業內員工工作所需技能,多自主辦理相關訓練課程,建議將企業自訓課程納入中階技術製造工作之資格技術條件,經決議新增「企業自訓」認定之資格條件,即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三年以上,經切結外國人已參加雇主辦理產業升級轉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時數累計達八十小時,納為完成訓練之資格。
(二)考量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已規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數位服務平台(網址)領域課程為中階技術製造工作之訓練課程之一, 爰增修中階技術製造工作之訓練課程項目。
(三)舉例說明:雇主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辦理本國員工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或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亦參與計畫內相關技術訓練,即得檢附切結,作為聘僱該外國人為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條件,並應於事後查核時提供相關事證。
(四)餘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及規定內容編排。

二、依上揭同會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新增中階技術屠宰工作,經決議同意將屠宰業納入中階技術工作範圍,爰於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增列屠宰工作,並定明所需之專業證照、訓練課程之資格條件。

三、配合中階技術工作增列屠宰工作, 原序號(三)海洋漁撈、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外展農務工作,遞移為序號(四)海洋漁撈、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外展農務工作。

第 63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在我國薪資應符合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人薪資達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一定數額以上者,不受前條附表十三有關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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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第63條修正說明

一、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為避免聘僱外國人影響國人勞動條件,外國人受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條件,應符合相關薪資條件。
二、考量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條件應予明確規範,爰增列附表十三之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附表十三之一修正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為避免聘僱外國人影響國人勞動條件,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外國人受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條件,應符合相關薪資條件,爰以本表訂定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所需之薪資基本數額,及不受其他資格條件限制之薪資數額

第 64 條 (附表十四修正)
雇主依第六十二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其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符合附表十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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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 10 043939

說明

一、配合新增中階技術屠宰工作類別,增列第四點規定,原第四點至第七點,移列至第五點至第八點。
二、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總人數,訂有人數比率限制,鑒於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有利廠商提升技術層次與國內競爭力,不宜因計入外國人總人數計算影響整體招攬外國人目標,為避免影響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情形,配合第九條增列第四項規定,爰修正各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