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2月15日修正-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為增加機關人力運用之彈性,調整主任委員受指派資格為副首長,不以政務職務為限,爰修正本規程第二條有關主任委員之資格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6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總說明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2.02.15 修正)》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十四日。為增加機關人力運用之彈性,調整主任委員受指派資格為副首長,不以政務職務為限,爰修正本規程第二條有關主任委員之資格規定。

第 2 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說明

為增加機關人力運用之彈性,調整主任委員受指派資格為副首長,不以政務職務為限,爰修正第一項主任委員資格。(原本是由勞動部政務次長…)

延伸閱讀:政務次長、常務次長

勞動部組織法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