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1日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105272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38、49 條條文

總說明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為完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及規定,提升技能檢定之公平性及公正性,另基於技能檢定辦理之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技術士證足以辨識個人資料,增列技術士證為技能檢定學科測試入場證明文件之一。(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二、為強化術科測試試場秩序,明確規範術科測試應檢人之進出場時間。(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三、因應資訊科技進步、網路普及與便利性,增列試題疑義得採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請。(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第 34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技術士證、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試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備文具用品應檢,且測試期間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二、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三、不得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且不得置放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其關機者,亦同。

說明

一、考量技術士證係由勞動部核發,且該證應記載內容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照片,資訊內容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爰第一項增列技術士證為應檢人入場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文字,增加民眾應檢便利性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第 38 條
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時進場,測試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鐘尚未進場者,不准進場應檢;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站)之應檢人外,應準時進場,逾時不准入場應檢。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進出場時間者,從其規定。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或電腦測試方式之應檢人,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但筆試採人工閱卷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說明

一、考量技能檢定術科測試除採實作方式外,尚有電腦、模擬機具、擬真系統等測試方式,配合術科測試方式不同亦有不同進出場時間規範,且均載明於各職類術科試題內,爰酌修第一項規定,以臻明確

二、鑑於術科測試進出場時間已規範於第一項,又第三十三條係規範學科測試進出場時間,爰配合調整第二項規定,避免重複規範。

第 49 條
應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出: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測試職類、級別、梯次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應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說明

一、配合資訊技術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已開發建置技能檢定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系統,應檢人對於試題或答案如有疑義,得於申請期限內至該系統提出申請,申請後該系統將自動以電子郵件復知應檢人申請案已受理;另為兼顧應檢人權益,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民意信箱方式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疑義者,亦得受理申請。

二、爰實務上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疑義申請,包括前述二種類型,並以各該系統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受理時間,俾認定是否逾截止日期,另技能檢定簡章已載明書面申請郵遞地址及電子資料傳輸網址等相關訊息周知應檢人,茲參酌「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文字,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