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生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民國112年1月16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6498A號,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2年1月1日生效

總說明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 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茲為強化從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家事類外國人)教育訓練,勞動部實施「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國講習服務計畫」,於家事類外國人入國參加講習期間,提供其外國人聘僱管理、勞動權益保障、衛生及防疫、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等相關法令及資訊,有助穩定勞雇關係,並簡化相關聘僱行政流程,減輕雇主負擔。

考量家事類外國人接受入國講習係配合政府政策,為兼顧雇主權益,修正本數額表,明定家事類外國人接受入國講習者,雇主自其入國第四日起繳納就業安定費。

海洋漁撈工作

屬漁船船員工作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二千五百元(每日八十三元)

家庭幫傭工作

由本國人申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但所聘僱外國人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接受入國講習者,自入國第四日起繳納。
由外國人申請一萬元(每日三百三十三元)。
但所聘僱外國人依審查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接受入國講習者,自入國第四日起繳納。

說明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略以,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點,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

為配合「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國講習服務計畫」,於從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工作之外國人入國參加講習期間,提供其外國人聘僱管理、勞動權益保障、衛生及防疫、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等相關法令及資訊,有助穩定勞雇關係,並簡化相關聘僱行政流程,減輕雇主負擔。

考量家事類外國人接受入國講習係配合政府政策,為兼顧雇主權益,明定從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工作之外國人接受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國講習者,雇主自入國第四日起繳納就業安定費。

製造工作

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聘僱外國人之比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下
二、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條規定,且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
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一萬一千元(每日三百六十七元)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二千四百元(每日八十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投資案(高科技)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四百元(每日一百八十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四百元(每日二百四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四百元(每日三百一十三元)

外展製造工作

雇主尚未指派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屬製造業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產業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未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一萬一千元(每日三百六十七元)

屠宰工作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營造工作

屬一般營造工作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作三千元(每日一百元)

機構看護工作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但所聘僱外國人依審查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接受入國講習者,自入國第四日起繳納。

外展看護工作

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養殖漁業工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農糧工作:屬具種苗業登記證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具備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者
四、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農糧工作:屬具種苗業登記證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具備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者
四、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外展農務工作

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適用於所有工作類別

一、繳納數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繳納數額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二、雇主所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至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每學期達九學分以上,且雇主未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申請核准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百分之五者,其於外國人進修期間之就業安定費,按本表每人每月繳納數額減半計收。

三、依前點減半計收期間,外國人因休(退)學、轉換雇主或工作等事由而廢止聘僱許可,致外國人進修期間或聘僱許可有效期間未滿一個月者,該月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依外國人進修日數,按本表每日繳納數額減半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