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111年12月29日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民國111年12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4853A號,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一、雙語翻譯: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
三、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四、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五、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六、中階技術製造工(如附表一)。
七、中階技術營造工(如附表二)。
八、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九、中階技術農業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一○五○四九三一一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表一

薪資基準類別職業別薪資
製造業食品及飼品製造業40000
飲料製造業48000
紡織業40000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40000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40000
木竹製品製造業40000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40000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40000
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62000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41000
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42000
橡膠製品製造業40000
塑膠製品製造業40000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40000
基本金屬製造業50000
金屬製品製造業4000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40000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40000
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40000
機械設備製造業4000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40000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41000
家具製造業40000
其他製造業40000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49000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53000
單位:新臺幣元

附表二

薪資基準類別職類別薪資
營造業電力機械裝修人員53000
建築物電力系統裝修人員46000
管道裝設人員47000
焊接及切割人員48000
板金人員36000
金屬結構預備及組合人員41000
油漆、噴漆及有關工作人員44000
砌磚及有關工作人員48000
地面、牆面鋪設及磁磚鋪貼人員47000
混凝土鋪設及有關工作人員50000
泥作工作人員46000
營建木作人員50000
玻璃安裝人員35000
屋頂工作人員38000
其他營建構造及有關工作人員44000
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