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28日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民國111年12月28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4446A號,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職業別月薪資 日薪資 
 平均經常性薪資下限薪資平均經常性薪資下限薪資
電力機械裝修人員52,33341,8502,0881,631
建築物電力系統裝修人員45,20536,1972,1441,739
管道裝設人員46,26737,0672,0621,631
焊接及切割人員47,15037,7192,3201,848
板金人員37,58937,1711,4881,408
金屬結構預備及組合人員40,10132,0671,8041,413
油漆、噴漆及有關工作人員43,03734,4582,1701,739
砌磚及有關工作人員47,28037,8282,2011,739
地面、牆面鋪設及磁磚鋪貼人員46,57837,2842,3261,848
混凝土鋪設及有關工作人員49,55339,6762,2751,848
泥作工作人員45,88136,7412,2951,848
營建木作人員49,27639,4582,3861,957
玻璃安裝人員34,70927,7262,2401,809
屋頂工作人員37,65330,1102,1371,739
其他營建構造及有關工作人員43,53737,5511,6731,408
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30,9681,408
單位:新臺幣元
備註: 求職人如提具從事相關工作經驗達1年以上之工作證明者,僱用薪資不得低於平均經常性薪資;工作經驗未達1年或無法提具工作證明者,僱用薪資不得低於下限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