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26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2625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33、35、37、47、73 條條文;增訂第 8-1、34-1~34-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總說明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12.26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

為配合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國講習服務計畫」(以下簡稱入國講習計畫),以強化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入國教育訓練,及設立入境單一窗口整合多項申辦服務,以簡化行政流程,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得提供外國人名冊等相關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修正雇主辦理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通報不限以書面方式辦理,且雇主僅須向工作地點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三、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工作時,應於該外國人入國日五日前,申請並同意安排外國人接受本部辦理之入國講習、本部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本辦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事項之檢查及申請聘僱許可。(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

四、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工作時,由本部代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本辦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事項檢查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二)

五、明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三)

六、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完成入國講習,由本部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四)

七、雇主未依規定申請聘僱許可或申請不符本辦法規定,本部得核發自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日之聘僱許可。(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2022/12/07 中時

家事移工全面入境講習!勞動部:未來產業移工也要

據勞動部統計,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前,我國平均每月引進1萬2000名產業移工、7000名社福移工,為了讓移工知悉其勞動權益、我國法規等,勞動部將於明年起針對家事移工辦理「入境講習」,未來更要推廣至產業類移工。

考量外籍家事勞動者權益為監察院與國際人權組織長期關注議題,為強化從事家事類移工權益,並簡化行政流程,勞動部於明年1月1日起辦理「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一站式講習計畫」,規範初次或逾5年再次入國的家事類外國人,於入國時應於勞動部指定地點,接受8小時以上講習課程並取得完成訓練證明,相關費用均由勞動部支應。

課程內容包括聘僱法令、勞動權益、衛教及防疫資訊、工作及生活適應等8小時以上課程,以提升家事類外國人法令與權益認知。

林宏德說,家事移工明年起會有3天2夜的講習,包括證件不得被扣留、服務費收費上限等,也會要求移工要加入Line@帳號,並提供其居留證,未來也希望推廣至產業移工。

此外,勞動力發展署今年補助桃園市成立首家「外國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協助女性移工於工作期間所面臨的懷孕、生產與工作規定外,也提供相關安置,明年也要在高雄市設立第二家外國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提供更多服務。

2022/12/24 勞動部

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 112年1月1日正式啟動

勞動部次長王安邦與桃園市市長鄭文燦今(24)天於桃園龍潭共同主持「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啟動典禮,邀請立法院洪申翰委員、外國駐臺機構代表及各縣市勞工行政首長等貴賓共同觀禮。一站式服務中心預定自112年元月1日正式啟用,將提供雇主自國外新聘及聘僱逾5年以上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一站式完成5項法定應辦事項,以維護勞雇雙方的聘僱權益。

王安邦次長表示,我國監察院、立法院和國際人權組織,長期關注家事移工的權益,建議應強化家事移工對勞動權益認知,保障勞雇雙方聘僱權益。我國長照需求除依賴長照2.0外,更仰賴家事移工朋友。因此,勞動部從1年多前,便開始著手「移工一站式服務」規劃事宜,提供一站式365天全年無休服務,以便利雇主及移工一次完成權益講習,聘僱許可、居留許可、入國通報、職災保險及全民健保等5項法定申辦事項,使移工加速認識臺灣法令、適應生活與工作、提升相關法令知能及重要權益。

鄭文燦市長表示,桃園市身為移工友善城市,移工高達11萬9千人,其中家事移工有1萬8千餘人。目前國家面臨大缺工時代,社會照顧層面更是非常亟需人力挹注,勞動部為使解封後移工順利引進,成立「移工一站式服務」,實為一大創舉,除簡化雇主申辦作業,避免因疏忽而觸犯相關法令,強化家事移工在臺工作,遵守我國法令及勞動權益認知,希望未來可使更多家事移工與雇主受惠。

勞動部說明,為簡化雇主申辦移工入國後法定文件的行政作業流程,強化移工對於我國法令及權益措施的認知,擇定桃園及高雄兩處國際機場附近,成立「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並自112年元月1日起啟動服務,提供雇主一站式申請整合服務及移工入國講習。其中一站式申請整合服務,經由勞動部、內政部、衛福部等跨部會共同合作,大幅縮短原先需要1.5個月才能完成聘僱許可、居留許可、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入國通報的申辦作業,簡化為移工入國3日完訓時即可核發許可及加入保險,不僅簡便雇主行政作業程序,同時強化移工權益知能。

勞動部補充,入國講習課程歷經多次邀請雇主團體、移工團體、仲介團體、學者專家及政府部門討論規劃及協助檢視課程內容,最終設計為8小時、4大主題的講習課程,課程內容包含:移工在臺工作及生活須知、衛教及健保、職業安全衛生、聘僱法令及權益保障等。

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免費提供講習期間移工的膳宿需求;設有祈禱室供移工宗教禮拜;提供免費網路服務讓移工聯絡親友。如果移工在講習期間發生傷病或緊急事故,服務中心也會全程協助就醫及必要的照顧。

相關移工一站式服務資訊,民眾可到「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網址:https://fwots.wda.gov.tw)或洽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03-2525838)或1955勞工諮詢專線諮詢。

第 8-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於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外國人名冊等相關資料。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外籍家事勞動者權益為監察院與國際人權組織長期關注議題,為強化從事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下稱家事類外國人)權益,並簡化行政流程,勞動部規劃辦理「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國講習服務計畫」(以下稱入國講習計畫),就新入國家事類外國人即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四條規定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者,規範應參加八小時入國講習課程,課程內容包含外國人聘僱管理、勞動權益保障、衛生及防疫、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等相關法令及資訊,以提升家事類外國人法令與權益認知。
三、基於簡政便民,勞動部併規劃將家事類外國人基本資料須傳輸予內政部移民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機關,使該外國人於完訓後,除取得完訓證明外,並完成申辦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事宜,為利該等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之範圍內取得外國人名冊等相關資料合理運用,爰增訂本條規範
四、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外國人名冊等相關資料後,仍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維護外國人之個資安全。

第 22 條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
(二)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特許事業許可證者。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說明

一、配合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規定,已將漁塭養殖修正為養殖漁業,爰修正第三項第三款文字。
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未修正。

第 33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雇主於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說明

一、鑑於過往履有雇主於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後,未依規定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而遭裁處罰鍰,迭有民怨。為法規鬆綁及簡政便民,勞動部既已完成資訊系統架設,爰放寬雇主通知方式及通知機關,即不限於書面送達方式;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之住宿地有變更時,雇主得下戴申請異動通知書表件填具後,以書面寄送、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等方式,向工作地或住宿地其中之一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即可。基於上開資訊系統已完成,雇主僅向工作地或住宿地其中之一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後,工作地及住宿地之二方當地主管機關,已可經由勞動部建立之資訊系統查知外國人住宿地,爰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舉例說明:修正前,外國人若原工作許可地為甲地、住宿地乙地,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搬遷住宿地至丙地,雇主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五日向工作地甲地之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外國人變更住宿地,因未向原住宿地點乙地及新住宿地點丙地之當地主管機關通報,違反本辦法,而遭受裁處;修正後,雇主僅向 甲地、乙地或丙地其一之當地主管機關以書面或經由勞動部所建立之資訊系統等方式,通報外國人變更住宿地即可。

三、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第 34-1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之工作者,應於外國人入國日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同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安排外國人於入國日起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入國講習。
二、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
三、申請聘僱許可。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勞動部規劃辦理入國講習計畫,就新入國家事類外國人即從事審查標準第四條規定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者,規範應參加八小時入國講習課程,課程內容包含外國人聘僱管理、勞動權益保障、衛生及防疫、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等相關法令及資訊,以提升家事類外國人法令與權益認知。

三、基於簡政便民,且考量外國人基本資料須先傳輸予內政部移民署進行入國資格事前審查,爰規範雇主聘僱家事類外國人,應於該外國人實際入國日五日前,於勞動部建立之入國講習系統登錄基本資料,同意安排外國人於入國時起接受勞動部辦理之入國講習,以及由勞動部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三十三條關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事項之檢查,並申辦聘僱許可。

四、舉例說明:家事類外國人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入國,則雇主須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至勞動部建立之入國講習系統登錄該外國人基本資料,同意安排其於入國時起接受勞動部辦理之入國講習,以及由勞動部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三十三條關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事項之檢查,並申辦聘僱許可。

第 34-2 條
雇主同意代轉前條第二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文件轉送當地主管機關;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辦理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外國人入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行政簡化,雇主對於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義務規範應一致,爰參照第二類外國人規定,明定同意代轉文件項目;並參照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為免針對同一雇主反覆實施檢查,規定入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第 34-3 條
雇主辦理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定申請聘僱許可事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已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及前項規定辦理完成者,免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行政簡化,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應備文件一致,爰參照第二類外國人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應備文件。

三、另家事類外國人之雇主已於其入國日五日前申辦聘僱許可,及同意由勞動部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三十三條關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事項之檢查,爰於第二項明定,雇主無須檢附文件再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及十五日內,辦理入國通報及申辦聘僱許可。

第 34-4 條
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前項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者,雇主應安排其於入國日起九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入國講習網站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勞動部規劃試辦入國講習計畫,使雇主同意安排家事類外國人參加入國講習,並於該外國人完訓後,由勞動部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例如,外國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入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完成講習,則發給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至一百十七年一月三日效期之完訓證明。

三、若該外國人因故(例如:生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未完成入國講習,應由雇主於其入國日起九十日內至勞動部建立之講習網站,安排該外國人參加線上數位入國講習課程完訓後,取得勞動部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四、雇主如無法依第二項所定期間,於該外國人入國日起九十日內,安排外國人至勞動部入國講習網站參加入國講習,依第七十條規定,向勞動部補行申請

五、舉例說明:外國人因故(例如:生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未完成入國講習,若雇主未於該外國人實際入國日起九十日內,安排其至勞動部建立之講習網站,因非可歸責於該外國人,勞動部應廢止雇主與該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並同意外國人轉換雇主;若雇主已為安排,惟外國人拒絕完成,則該外國人因未符合審查標準之受聘僱資格,爰勞動部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廢止雇主與該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並限期令外國人出國。

第 35 條
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二類外國人之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之雇主實施前項規定檢查時,應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轉換之雇主實施第一項規定檢查時,應以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前三項所定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說明

一、配合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二,援引規定條次變更,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第 37 條
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雇主未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第三十四條之三、前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下列期間之聘僱許可:
一、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二、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家事類外國人之雇主若未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於該外國人入國五日前檢附第三十四條之三規定文件,辦理申請聘僱許可(包括自始未申請或未依限申請)或申請不符本辦法規定,考量該外國人實際上已入國,勞動部得核發自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日之聘僱許可,以維雇主及外國人權益,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三、舉例說明:應參加入國講習之家事類外國人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入國,雇主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至勞動部建立之入國講習網站及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為該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因該情形已不符申請規定,勞動部即核發該外國人入國日至勞動部發文日之聘僱許可(即短聘),並同意該外國人在臺轉換雇主或工作。

第 47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下列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二、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三日內。
前項通知應檢附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受理、核發證明書及實施檢查,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者,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三及第三十條之四,援引規定條次變更,酌修第二項文字。
※修法前是寫「適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當時並沒有三十四條之一這些,所以可以這樣寫※

三、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項目包含飲食、住宿及管理,爰於第三十三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並於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通報並實施檢查。

第 7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

配合勞動部規劃試辦入國講習計畫期程,增訂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