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1月26日生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民國111年11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4173A號,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1年11月26日生效

總說明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九月七日。

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六條修正規定,爰修正本數額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下,或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條規定,且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九千元。

二、新增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增設百分之二十,並依現行級距累進原則,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外展製造工作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繳納外加就業安定費數額併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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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8 條
雇主符合下列資格,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定赴海外地區投資二年以上,並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二年海外出貨占產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國際供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節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款規定核發認定函之日起三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並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資格者。
前項申請認定之期間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前項第二款: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函之日起三年內。
第一項經認定之雇主,應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且申請外國人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計算。但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四十者,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金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至百分之四十。
前項聘僱外國人之比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除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前項但書所定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五年: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百分之十五以下。

第 30 條
雇主符合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符合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海洋漁撈工作

屬漁船船員工作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二千五百元(每日八十三元)

家庭幫傭工作

由本國人申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由外國人申請一萬元(每日三百三十三元)

製造工作

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聘僱外國人之比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下
二、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條規定,且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
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一萬一千元(每日三百六十七元)

說明

一、 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六條修正新增提高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增設百分之二十規定,明定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九千元(每日三百元)者,包括:

(一)特定製程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下;

(二)符合加強推動台商回台投資方案、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之特定製程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

二、 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六條修正新增提高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增設百分之二十規定,明定特定製程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依級距累進原則,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每日三百六十七元)。

三、 舉例說明:
(一)符合加強推動台商回台投資方案、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及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之特定製程製造業:
1、甲雇主以三K五級核配比率百分之十五及附加就業安定費機制百分之十五,累積取得核配比率共百分之三十,其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部分,聘僱外國人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最高為新臺幣九千元。
2、乙雇主以三K五級核配比率百分之十五及附加就業安定費機制百分之十五,再依方案資格增加核配比率百分之十,累積增加核配比率最多至百分之四十,其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部分,聘僱外國人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最高仍為新臺幣九千元。
(二)特定製程製造業:丙雇主以三K五級百分之十及附加就業安定費機制百分之二十,累積取得核配比率共百分之三十,其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部分,聘僱外國人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最高為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二千四百元(每日八十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投資案(高科技)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四百元(每日一百八十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四百元(每日二百四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四百元(每日三百一十三元)

外展製造工作

雇主尚未指派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屬製造業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產業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未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一萬一千元(每日三百六十七元)

說明

增列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外加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每日三百六十七元),修正理由同製造工作。

屠宰工作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營造工作

屬一般營造工作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作三千元(每日一百元)

機構看護工作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外展看護工作

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養殖漁業工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農糧工作:屬具種苗業登記證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具備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者
四、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農糧工作:屬具種苗業登記證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具備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者
四、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外展農務工作

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適用於所有工作類別

一、繳納數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繳納數額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二、雇主所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至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每學期達九學分以上,且雇主未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申請核准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百分之五者,其於外國人進修期間之就業安定費,按本表每人每月繳納數額減半計收。

三、依前點減半計收期間,外國人因休(退)學、轉換雇主或工作等事由而廢止聘僱許可,致外國人進修期間或聘僱許可有效期間未滿一個月者,該月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依外國人進修日數,按本表每日繳納數額減半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