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1月14日修正-桃園市-111年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111年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110年12月2日公告
111年11月14日修正公告

一、 目標:
為鼓勵本市青年暨中高齡者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針對上開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者,予以獎勵,俾提升其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方案。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方案獎勵對象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或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二) 甲、乙級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1年內
(三)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規範」技術士證符合合併認定,可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應檢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定之公函。如乙級技術士證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不得重複申請乙級技術士證獎勵金。
(四) 曾申請本年度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不予獎勵。

四、獎勵標準如下: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000元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1年內,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收)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補助:
1. 申請書(附件一)。
2. 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二)。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5. 切結書(附件三)。
6.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二) 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三)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規定之文件或有錯誤者,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四) 本處受理案件後,將以簡訊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於30日後至「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查詢案件審核結果(網址:https://homerun.tycg.gov.tw/)。
(五) 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111年12月15日止,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受理案件。另111年12月16日以後之案件,視112年計畫核定情形於112年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六、申領本方案獎勵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獎金;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 已申領本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
(二) 已申領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獎勵。
(三) 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四) 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

七、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本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處得停止受理獎勵申請。

八、本方案奉核定後,自111年11月14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