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22050A 號令修正發布第條 5、10、15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1.10.27 修正)》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為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之工作資格及審核依據。
本標準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溯及至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次為因應線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並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行政效率,規劃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標準第三條各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訂本標準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並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第 5 條
聘僱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聘僱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除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公司法人。
二、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合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攬才專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屬專業工作。
二、本標準第三條已規範攬才專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專業工作,包括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及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經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又為明確訂定前開工作之雇主資格應為短期補習班,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為避免市場過度開放,聘僱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採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且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有合作契約者為限,爰將雇主應符合條件,移列至第二項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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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軟硬體研發技術、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第 10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目前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申請項目,包括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提前解聘、聘僱函文補發及資料異動等,除得以書面送件申請外,亦得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規範以網路申辦為原則。但有正當理由,例如因地震、颱風等天災、無預警之停電,或因線上申辦資訊設備維護等因素致無法使用線上申辦服務等事由,得採書面方式申辦,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原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 15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本次修正條文擬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本標準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