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22050F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1.10.27 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之工作資格及審核依據。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本次為因應線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並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行政效率,爰於本辦法第十條增列第二項規定外國人申請從事藝術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第 10 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外國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目前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項目,包括工作許可、展延許可、工作函文補發及資料異動等,除得以書面送件申請外,亦得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規範以網路申辦為原則。但有正當理由,例如因地震、颱風等天災、無預警之停電,或因線上申辦資訊設備維護等因素致無法使用線上申辦服務等事由,得採書面方式申辦,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原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