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9月7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民國111年9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38801號,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修正總說明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茲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鼓勵受僱在臺工作之外國人,申請進入我國大專校院進修提升專業能力,未來得銜接從事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爰修正本數額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雇主所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內,至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每學期達九學分以上,且未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申請經核准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百分之五者,其就業安定費減半計收。

二、配合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已將「魚塭養殖」修正為「養殖漁業」,並修正增列養殖漁業雇主資格條件,爰配合修正本數額表。

海洋漁撈工作

屬漁船船員工作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二千五百元(每日八十三元)

家庭幫傭工作

由本國人申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由外國人申請一萬元(每日三百三十三元)

製造工作

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二千四百元(每日八十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投資案(高科技)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四百元(每日一百八十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四百元(每日二百四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四百元(每日三百一十三元)

外展製造工作

雇主尚未指派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屬製造業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產業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未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國人名額,屬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屠宰工作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營造工作

屬一般營造工作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作三千元(每日一百元)

機構看護工作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外展看護工作

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養殖漁業工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農糧工作:屬具種苗業登記證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具備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者
四、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農糧工作:屬具種苗業登記證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具備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者
四、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將「魚塭養殖」修正為「養殖漁業」

配合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及附表十二,已將「魚塭養殖」修正為「養殖漁業」,爰配合修正本數額表。

外展農務工作

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適用於所有工作類別

一、繳納數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繳納數額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二、雇主所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至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每學期達九學分以上,且雇主未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申請核准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百分之五者,其於外國人進修期間之就業安定費,按本表每人每月繳納數額減半計收。

三、依前點減半計收期間,外國人因休(退)學、轉換雇主或工作等事由而廢止聘僱許可,致外國人進修期間或聘僱許可有效期間未滿一個月者,該月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依外國人進修日數,按本表每日繳納數額減半計收。

為使雇主同意外國人在職進修,爰增列雇主得依進修外國人人數減半計收就業安定費

一、配合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五首長第五次會議」決議,外國人前往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且每學期進修時數達九學分以上,為使雇主同意外國人在職進修,爰增列雇主得依進修外國人人數減半計收就業安定費,並排除製造業雇主已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再額外提高百分之五聘僱外國人之雇主,以衡平外國人進修期間雇主權益。

二、至後續就業安定費減半計收期間之認定,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三條明定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為提供雇主鼓勵外國人進修誘因,針對減半期間比照上開辦法有關學期期間之規定,自完成註冊日起,按學期起末日計算。例如外國人就讀二年學制學位,其首次就學註冊日為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並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畢業,則減半計收期間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至外國人在學期間如因休(退)學、轉換雇主或工作等事由而廢止聘僱許可,則減半計收比照現行就業安定費轉換雇主計算方式,計算至休(退)學前一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止。休(退)學當日或廢止聘僱許可日有未滿一個月情事,則該月減半計費期間按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