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5月3日修正-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1050693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總說明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1.05.03 修正)》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茲為擴大協助青年跨域就業,考量有部分高中職應屆畢業生未滿十八歲亦有就業需求,為符合本辦法協助青年跨域就業之推動意旨,爰放寬本辦法適用對象,將未滿十八歲但已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之未就業青年,納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另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針對「初次跨域尋職」定義,增列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四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本辦法適用對象,將未滿十八歲但已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之未就業青年,納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並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增列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前項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

說明

一、考量高級中等學校(包含高級中學、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等)有部分畢業生未滿十八歲亦有就業需求,為保障該等畢業生之就業權益,爰修正第一項,增列未滿十八歲有就業需求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二、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依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三項針對「初次跨域尋職」定義,增加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