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5月2日核定-台北市-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暨技術士證照課程計畫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暨技術士證照課程計畫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奉市府核定

一、依據: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二、目的:

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下列考試、執照或證照,增加就業機會及技能,促進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計畫。

(一)考選部辦理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二)學習職業汽車駕駛取得執照。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舉辦之全國技術士技能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照。

三、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四、執行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重建處)。

五、補助項目:

(一)公職考試補習。
(二)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
(三)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

六、申請人資格:

(一)檢具領據請領補助款時須領有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且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
(二)未曾獲其他地方政府補助公職考試補習、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或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者。

七、補助標準:

(一)申請人須經重建處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職涯諮詢」後,始得報名參加下述課程:
1.合法立案之補習班所開設之公職考試補習課程。
2.合法立案之駕訓班所開設之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課程。
3.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核准立案藝能、技能補習班所開辦之工作所需藝能、技能課程。
(2)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各項課程。
(3)經核准、許可設立各公、私職業訓練機構所開辦之各項課程。
(二)補助標準如下:
1.公職考試補習
(1)第一階段費用: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整。
(2)第二階段費用: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整。
2.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
申請人考取駕駛執照後申請補助,每人依實際繳納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費用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整。
3.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
申請人報名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舉辦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照後申請補助,每人依實際繳納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費用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申請人僅能就公職考試補習、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或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補助項目中擇一申請補助,且重建處以核准補助一次為限。

八、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公職考試補習
1.第一階段費用
申請人應於考試完畢之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切結書。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6)准考證及到考證明正本,查驗後印存影本,正本退還。
2.第二階段費用
申請人經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應於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切結書。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
申請人應於考取駕駛執照後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切結書。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6.駕駛執照影本。
(三)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
申請人應於取得技術士證照後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切結書。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6.技術士證照影本

九、補助名額:

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並由重建處公告之。

十、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

十一、受補助人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十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