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4月22日修正-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福 4 字第 111014539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總說明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1.04.22 修正)》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係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為設立基金來源之一,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並明定施行日期。

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動基金)運用之審議。
二、勞動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勞動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四、勞動基金財務帳務查核之審議。
五、勞動基金整體績效之審議。
六、勞工退休基金收支及保管之審議。
七、其他關於勞動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