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科 111-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58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10001042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行政院民國111年1月17日院臺勞字第1110001042號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及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均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院 長 蘇貞昌

第 19-1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2022/3/29 勞動部新聞稿

勞工朋友遭遇非自願離職,是否會擔心失業期間需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而備感壓力呢?為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基本生活安全,《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於111年1月18日修正施行,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新增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

術科 111-1-3-1-3

三、

(一)甲君非自願離職後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同時詢問相關給付津貼申請資格,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3.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已修正擴大受扶養眷屬範圍,並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甲君因有扶養眷屬便詢問就業服務人員,第19條之1修正將哪一類受扶養眷屬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2分)

答案:無工作收入之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