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8月23日發布-連江縣(馬祖)-連江縣縣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連江縣縣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107年2月2日府民勞字第1070004949號公告
110年8月23日府民勞第1100035158號函發布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獎勵連江縣(以下稱本縣)縣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縣民,係指申請時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十八歲以上、六十歲以下或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者之在本縣縣民。

三、本縣縣民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在此限。
若同一年度內取得同一級別之技術士證照者,僅得申請一次獎勵。

四、向本府申請獎勵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十八歲者不需檢附)
(三)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附件二)
(六)未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
(七)自我檢視表。(附件四)
(八)查詢戶籍資料同意書 。(附件五)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

六、應於取得之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所定之獎勵名額及額度應依本府受理先後順序定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已申請者,次年再予優先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來源:https://www.matsu.gov.tw/chhtml/Download/371030000A/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