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8日修正-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體系 – 最新修法 / 就業服務乙級最新修法追蹤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00126431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字 縮小字型大小。 字 重設字型大小。 字 放大字型大小。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二、內政部代表一人。三、外交部代表一人。四、法務部代表一人。五、財政部代表一人。六、經濟部代表一人。七、專家學者五人。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標籤#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