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8日修正-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00126431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