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28日訂定-連江縣(馬祖)-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108年1月28日府民勞字第1080003289號函訂定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增加就業競爭力,依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設籍連江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在縣民。

三、本辦法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得申請。
(二)若同一年度內取得同一級別之技術士證照者,僅得申請一次獎勵。
(三)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證屬實,應繳回獎勵金,且五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四、向本府申請獎勵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證明影本。
(四)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據。(附件二)
(七)未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
(八)自我檢視表。(附件四)
(九)查詢戶籍資料同意書 。(附件五)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乙級或丙級之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36,000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12,000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

六、應於取得之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所定之獎勵名額及額度應依本府受理先後順序定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本府得停止受理申請。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來源:https://www.matsu.gov.tw/chhtml/Download/371030000A/43